依據《保全業法》第10-2條之規定,保全業的教育規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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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全業法》第10-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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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全業法》第四條的規定,保全業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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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中國的歷史,最早的保全行業應是於明朝正德年間所出現的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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