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保全業法》第四條的規定,保全業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二、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
三、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依據《保全業法》第四之一條規定,保全業的職責如下:
保全業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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