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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是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指定行業其中之一,其工時規範如下:

(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二個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二)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 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
(三)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四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
(四)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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