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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看到有大樓社區的保全人員於社區車道出入口進行交通指揮,以方便社區住戶車輛出入,很多人都認為這是保全人員應該做的,但內政部警政署依據《保全業法》及《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與交通部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解釋,保全業的保全人員並無交通指揮權。其相關函文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函:
本署96年10月9日警署刑偵字第0960130535號書函略以:「...駐衛保全人員基於安全及秩序維護之目的於特定場所或建築物外圍道路執行交通疏導及指揮工作,此交通疏導及指揮性質應屬事實行為,不具任何法效性,倘道路使用人願配合保全人員之指揮,僅屬於同意短暫自行限制使用道路之行車自由,若道路使用人不願配合保全人員之指揮或對其交通疏導行為有相反之意見,仍應尊重道路使用者之行動自由,而對於明顯交通違規之情形,保全人員得逕向警察機關檢舉,以有效維護交通秩序及安全」,合先敘明。保全人員非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所稱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員,然其既實際擔任指揮交通之責,亦對用路人產生相當制約作用,負有正確執行交通指揮之義務,如發生指揮錯誤、行車對方不理會指揮等情形,致發生交通事故,應視實際狀況釐清責任歸屬,與法院判決並無不同解釋。
(二)交通部函:
參照交通部84年5月24日交路字第024464號函解釋意旨,保全受僱於保全公司,屬私人公司無礙。而該等私人公司之保全人員未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基於交通需要,依據相關法令予以規畫、遴選編組成立,自無依法執勤之適用。不宜視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之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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