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外牆設置廣告物,是否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即可執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同時該層住戶(定義如下),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住戶」的定義: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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