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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公寓大廈之管理費(公共基金)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交付信託之方式如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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