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公寓大廈之管理費(公共基金)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交付信託之方式如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